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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奔驰当新车卖,车主获赔3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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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奔驰当新车卖,车主获赔335万

2020年04月08日 14:18
来源:大飙车

[车友头条-车友号-大飙车]  近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中国消费者报》披露了一起奔驰车主维权事件。车主经历两年上诉,终审胜诉,法院判车商赔偿335万元。

事情还得从2017年11月1日说起。当天,消费者梁先生在深圳前海大道前行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黑色2017款美规奔驰GLS450,净车价111.7万元。签订合同当天,梁先生向前行科技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三天内再交车款1017000元。双方签订的汽车购买合同约定:车辆非中国规格版本车辆,不享受原厂保修及不适用汽车三包法规,购车人保证今后不向前行科技公司追索保修及三包责任;并备注: 此车为新车,无事故,无维修,无保养,现公里数为115公里,交车不超过 120 公里

而梁先生后来却发现,自己买的车并不是新车。经过汽车销售与汽车维修保养公司评估,发现该车辆上牌日期为 2016 年 8 月,出厂年月为 2017 年 3 月,还存在过发动机轻微渗油,前机盖喷漆拆卸,燃油泵故障的问题,并且查出该车在美国有过两任车主,到自己这已经是第三手了。气愤的梁先生立即将售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

但事情并未如梁先生想的那么顺利,一审法院认为梁先生提供的证据是汽车销售以及售后服务的商业机构出具,并非独立的汽车品质鉴定机构,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的品质。法院以证明力不足的原因驳回起诉,并要梁先生承担4万余元的诉讼受理费。

梁先生不服,随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梁先生提交了美国机动车辆管理局的公证文件,以证明该车前两位车主购买日期和召回日期。文件还表示车辆已经行驶过6263英里,即约10079公里,与《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的“现公里数为115公里”、“交车不超过120公里”严重不符。除此之外多家汽车销售企业及维修企业提供的账单及系统查询信息,共同证明涉案车辆的上牌日期为2016年8月29日,远远早于梁信源购车日期及上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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